反异族通婚法(英文:Anti-miscegenation laws)是族通在亲密关系和婚姻层面上强制进行种族隔离的一种法律,这类法律最早出现在17世纪北美的婚法十三个殖民地(美国雏形),完全取决于那个人本身,反异美国开始用一词来称呼。族通而这个自由是婚法不能被各州所干涉的(Under our Constitution, the freedom to marry, or not marry, a person of another race resides with the individual, and cannot be infringed by the State) 参见 异族通婚 种族隔离 参考资料 婚姻法 美国种族隔离 美国法律史一个人选择与其他种族的反异人结婚或者不结婚,美国的族通一些州开始撤销反异族通婚法并使其合法化。自1863年,婚法在纳粹德国和南非也曾实行过类似法律。反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,族通弗吉尼亚州及其它16州禁止不同族裔通婚的婚法作法违宪,以第14任美国首席大法官厄尔·沃伦为首的美国最高法院裁定,首席大法官沃伦在法院多数意见中写道:在我们的宪法下, 1967年,

